第三部分 用户需要的只是音乐,而已
今天,音乐产业出现了奇怪的状况:提起数字音乐,产品也模糊,模式也迷茫;提起百度MP3、在线听歌、彩铃振铃、手机全曲,大家反而都挺清楚,都能侃侃而谈一套一套出来。
这感觉,就好像马非白马。
其实,无论“在线音乐”(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音乐服务),还是“无线音乐”(移动运营商提供的音乐服务),这样的概念区分仅仅对艾瑞上那些似是而非的报告才有意义;对于用户来说,音乐只是音乐而已。一首歌,究竟从CD转录来的,还是从网上下载的,还是拷了朋友MP3里的,难道有什么不同么?
不仅对用户体验而言;就音乐本身来说,到了今天,再区分在线和无线之类,实在是无聊:
- 在线”“无线”之类的网络划分本来就会成为古董。随着3G时代的到来和WIFI(或许加上WAPI)的普及,移动网络正在融入互联网略,而以固话线为基础的互联网略则越来越无线化和移动化,总有一天二者会无缝衔接。
- 无论在什么样的网络上,用户都接入和下载同样的内容,享受同样的服务。就像这篇博客,用手机GPRS接入阅读,与用电脑上网来阅读,文字并不会有所改变。
所以,无论是在哪一端开始,最后都要跨到另一端的。
相同的是数字音乐,不同的是音乐体验;相同的是网络接入,不同的是体验界面。好的音乐服务应该为用户的不同音乐需求提供方便。
“在线音乐”与“无线音乐”没什么不同,但是,用户选择用电脑、手机、音响或其它数字设备来欣赏同样的数字音乐文件,却会得到完全不同的体验。
- 使用电脑可以获得音乐游戏、MV、Remix等互动体验,也可享受音乐偏好分析和曲目推荐等服务。就用户获得咨询、试听、下载、多媒体应用的体验流程来说,电脑界面可以提供最为全面的相关服务。
- 以目前手机或MP3的功能来说,大多还集中在音乐储存、管理和听音乐的应用上,贵在随身、便携、容量大、操作简易。
- 音响提供给用户的主要是听觉享受。对这一点关注的用户,更在意音乐文件的质量。
- 其它数字设备,包括掌上游戏机(如PSP)或电子书(Kindle)等,其音乐功能与手机或MP3相差不大,对于这些设备的忠实用户来说,它们也是很好的音乐方案。
音乐的生意对象当然是喜欢音乐的人。但是这些人对于音乐随时、随地、随意的要求也越高。那么,供应只能在某个设备上播放的音乐(例如添加了DRM的音乐,无法从手机转移到其它设备),能满足这些用户的需求么?满足不了需求,又如何要求用户来使用呢?
在这方面,韩国移动运营商SKT的Melon服务想得很明白,要为用户提供能在各种设备间无缝转移的“Ubiquitous Music”,而不是强迫用户接受只用手机听音乐。顺应用户需求,而不是与其对着干,这样才能切出来最大块的市场。
好的音乐服务应该全方位覆盖用户需求。
在不远的将来,各种设备间的区隔会逐渐模糊,也许会集成到一个万能的“个人媒体中心”也说不定。就像今天的iPhone,不仅是手机,更是MP3、MP4、掌上游戏机、电子书和微型电脑。因此,成功的持久的音乐服务,也应具备提供整合服务的能力。这不仅是为设备功能的集中化做准备,也是在方便用户。
现在,一个数字互联网的数字音乐用户,可能在songtaste在线试听,在百度MP3或谷歌音乐下载文件和查找Lrc歌词,也许还用iTunes获得封面等meta信息,在新浪乐库查看创作背景、打探歌手八卦,到2.0的友播去获得推荐曲目、结识音乐同好……
为什么不能把这些服务整合起来呢?让用户不必东奔西走,只要在一个地方就获得全面的服务。而现在国内的服务情形是,能下载文件的地方不能提供周边服务;提供周边服务的地方通常不能下载。获得一个完整的曲库,要靠用户自己如燕子衔泥一样,东一点西一点积累起来。何其差的产品,又怎能妄想用户为此买单。
数字音乐的未来不在版权保护,也不在所谓的“新型商业模式”,而在于自古以来做生意的常理:用合适的价格、正确的方式卖品质优良的产品。
什么是合适的价格,这个因人而异、因产品和服务而异。但是,生意出了问题,不去检讨自己价格是否合理、方式是否正确、产品是否优秀,反而指责大环境对自己保护不够、指责用户对自己照顾不周、指责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新技术妨碍自己赚钱,这还真是够厚颜无耻。
价格先不说了。当看iTunes当年99美分一首歌如何引起“友邦惊诧”,就知道如今的音乐产业是多么贪婪、多么浪费、对于新技术的适应和应用又多么滞后。一件可被无限复制的平均成本为零的产品,其价格其实是由用户和卖者共同决定的。一元一首歌贵么?一角钱呢?五分钱呢?一分钱呢?总会用一个break even的点,让足够的用户愿意买单,也让卖者收回成本并小赚一笔。然后,根据不同的目的,调整那个点的位置就好了。
至于方式,反而是现在谈论最多的。iTunes+iPod/iPhone, 广告+免费音乐,诺基亚“Comes with music”,哪一件都引起了不少话题。说穿了还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,只是买单的那只手是用户本人还是广告主的不同。归根结底这也是价格和价值的平衡而已。
产品。其实,音乐产业吵嚷了半天,缺的反而是好的产品——让用户省时、省力、省心,除了欣赏音乐的乐趣外不必在意其它。所谓产品不良,除了音乐服务的劣质,还有音乐本身的劣质——但这是另一个话题,此处不谈。
以下是谬论
1、如果没有版权保护,音乐就无法发展。
音乐产业发展到今天,经历了三个阶段:音乐与表演者合为一体;音乐以唱片、磁带、CD等方式物化;音乐以无形的数字方式存在。在物化时代以前,并不存在版权这一说。今天版权的尴尬,恰恰是物化时代的方式不能适应数字时代才造成的。旧式的版权制度是应该被改造和抛弃的东西,恰恰不是应该被维护的东西。
如果限制用户复制音乐有那么大的好处,被音乐产业界奉为神明的苹果为什么要竭力与DRM分道扬镳呢?
2、音乐产业是垄断的行业
这件事放十年前说比较对,放五年前说也勉强应景,现在,已经过时了。
如同数字技术给整个世界带来的变革一样,碎裂、剥离、多元是未来的方向。不是说没有流行。大众依然会从众,但是跟随的“对象”会越发变化莫测和昙花一现,“”随从“的群体也会规模更小。这一切意味着,今天还在垄断论坛的那几家公司,他们会发现自己造星的效率越来越低,而且有更多的”新星“在他们无法掌控的地方突然冒出来——等他们跑过去签了约,那些”新星“却又迅速过气了。
如果,就算这样他们也要高喊垄断,那就只能祝他们一路走好。
